日本电子烟的自白:我不是中国卷烟!
辩护之起因
接手徐某的电子烟走私案,我以严谨的态度投入工作。为了彻底弄清电子烟和烟弹的实质,我特意前往日本大量购买了IQOS电子烟和万宝路烟弹。在法庭上,我出示了这些实物作为证据,希望案件能得出公正准确的结论,保障涉案人员得到应有的公正。但案件后续出现的连环问题,确实让人感到困惑。
政策缺失困境
我国政策尚有不足之处。例如,《电子烟及其液态产品中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方法》这一关键国家标准,尚未设立。在此背景下,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的检测,依据的是与烟草相关的规范。然而,这些规范并不吻合,这样的检测数据如何能作为科学评估的依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法律依据难题
我查看了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所有相关文件,却没有找到将烟弹归入卷烟的法律依据。海关是根据税则号列2402.2000来计算偷逃税率的,但这样一来,烟弹是如何被划分为卷烟的?标准本身就不清晰,这样的税率又如何能合理征收?这样的案件又如何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定义特征争议
GB_T 18771.2 - 2015标准将卷烟界定为以卷烟纸包裹烟丝制作的烟草消费品。烟丝也有其特定的成分界定。然而,像IQOS这样的电子烟弹显然不符合这一界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此有明确的回应,表明若加热不燃烧的烟草产品具备特定条件,可被视作卷烟。但关于这些条件是否适用于所有电子烟弹,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过往类似事件
2016年,中国烟草总公司计划将含烟油的烟弹电子烟纳入专卖体系,但此提议遭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由此可见,最高法当时也认为此事存在诸多疑点。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海关总署可能对烟弹的真实属性仍感困惑。鉴于缺乏统一的烟弹标准和明确的内部规定,这些部门的审批过程可信度如何,实在令人质疑。
呼吁明确标准
大家对烟弹究竟是什么并不明了。电子烟行业的从业者缺乏明确的指引,经营如同盲人摸象。司法机关因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对这些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因此,我恳请相关机构,若能提供合法证据证明电子烟弹与卷烟相似,请予以公布,别让这种模糊不清的状态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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